德國將規劃擴大離岸風電競標

張文德



1. 預計到2020年,德國合法允許的離岸風電將擴張達到7.7GW,故德國風能協會(BWE)、德國海上風電場運營商(BWO)、德國海上風能基金會、VDMA電力系統和風能機構WAB,共同發布聯合新聞稿,呼籲到2030年實現至少20GW的離岸風電容量目標,2035年至少需要30GW。並在2019年第一季度進行不低於1,500MW的特別招標。
2. 德國的目標是到2030年達到65%的再生能源。然而,離岸風力將如何促成這一目標尚不清楚。德國經濟和能源部表示,德國離岸風電未來幾年可能會增加約5GW的設置容量,使未來十年後想定再生能源總容量達到20GW,故德國總理宣布將擴大舉辦離岸風電場的招標,以填補未來的缺口。其中該國代表性業者Siemens Gamesa Renewable Energy SA 也將參與招標。(圖1)
3. 德國離岸風電相關協會指出,除了建設更多再生能源發電場外,電網的擴建和部門耦合的進展對德國的能源轉型至關重要。故呼籲聯邦政府應按照其行動計劃電網中的規定,優先擴大大型輸電網,並迅速將許多建議用於電網優化法律。
4. 德國過去僅進行了兩次海上風電拍賣,分別在2017及2018年。在這兩次招標中,投資者都表現出其開發能力,他們提出不需要補貼的計畫。德國的離岸風電併網容量在2018年增加了969MW,達到了6,382MW。此外,還有276MW的風機以安裝上,但尚未開始向電網供電。另有總裝置容量為966MW的離岸風電場正在建設中,且有112MW的容量已作投資決策。
5. 為承擔額外的離岸風電電力,德國大陸電網的佈建是必須的,而該國執政的基督教民主黨和社會民主黨聯盟則猶豫不決,期望保持離岸風電容量成長應與大陸電網改革同步。其結果也促使了包括綠黨和環保主義者在內的業界及反對黨要求更快地建造海運能力,以利用清潔能源的競爭力。

1. 德國於2000年制定可再生能源法(EEG),為全球第一個針對再生能源發展制定法律的國家,而再2020年以前併網的風電場皆是用固定躉售費率(FIT),且為配合該國能源需求及技術演進,分別在2009、2012、2014及2017年調整躉售價格。然而在2013及2016年,部份電廠受電網規劃不足影響,造成正式發電時成延後。因此我國以該國因電網未完成而無法併網的前車之鑑,了解電網建設為離岸風電關鍵的一環,應透過法規以規範輸配電業者與保障風場開發商利潤,作為投入電網擴建之用。
2. 過去推動再生能源發電設置以固定躉售費率為主,雖有效推動再生能源設置量成長,但也造成政府財政壓力及終端用電價格上漲,故近年歐洲各國多改採離岸風電競標機制,以價格競標制度決定封場開發全,透過離岸風電產業的成熟促使發電成本下降,可幫助政府以較低的預算推動離岸風電成長,甚至造成不須政府補貼的開發案出現。然而我國離岸風電不若德國及歐洲成熟,若因民粹而急於推動降低成本政策,將可能造成開發商出走且引想國內相關產業鏈的萌芽發展。
3. 由於離岸風電技術的進步,近年各國都可觀察到風電建置成本大幅下滑現象,也有利於各國政府提高離岸風電於電力組合中的佔比,然而這樣的趨勢也講壓縮離岸風電供應鏈的利潤,尤其是我國剛處與離岸風電萌芽期,此現象將有礙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供應鏈發展,甚至阻礙我國本土開發業者切入。
4. 參考德國經驗,電網的配合也是再生能源極大化過程中的重要挑戰,為順利聯結及穩定供應我國離岸風電所發出來的電,配電系統的饋線及容量須投下鉅資翻修電網,然現行故建議台電應調整相關併網審查及增加技術上可行之併網點,以因應離岸風電專區之併網需求及電網擴建計畫。
5. 由於離岸風電發電具不確定性,我國離岸風電透率增加後,需準備充裕之系統備轉容量,亦可參考丹麥電業法規定風電必須提供限制風電出力(Delta control),以增加或減少功率輸出之調節能力,參考美國電力研究所(EPRI)針對我國之研究成果,我國需額外準備再生能源裝置容量10%之備轉容量。


1、德國再生能源佔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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