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氣候協議不包括重工業二氧化碳額外排放稅,綠色組織憤怒

提供者:王仕華
1.          根據荷蘭Volkskrant報社指出,荷蘭環保組織已經退出或正在威脅退出氣候協議(Climate Agreement)討論,因為二氧化碳排放稅不會納入協議的一部分,他們對此感到憤怒,並於20181220日下午與氣候及環境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and Climate)部長Eric Wiebes進行了討論[1]
2.          荷蘭聯合政府中國會席次第一的自由民主黨(VVD)及國會席次第三的基督教民主呼籲(CDA)與需多企業紛紛表示碳稅(CO2 tax)的執行將影響荷蘭的國際競爭能力[2]
3.          氣候及環境部長Eric Wiebes則透過廣播公司(NOS)表示,將於20181221提交的氣候協議“仍不是確定的”,但是卻是“重要的第一步”。
4.          而於2018年初便持續領導氣候協議談判的前氣候及環境部長Ed Nijpels表示,1221日仍然會完成進行協議簽屬,儘管它被認為僅是氣候協議草案(draft climate agreement),並對5個環保組織(包含荷蘭綠色和平、地球之友等)、荷蘭最大工會聯盟(FNV)及永續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sustainable entrepreneurship)的退出談判及拒絕簽屬表示遺憾[3]

1.          荷蘭新執政聯盟於20171010日發布的執政議定書(Coalition Agreement)明確宣示推動跨部門的氣候協議(Climate Agreement)實施辦法,並且同步制訂荷蘭第一部氣候法(Climate Act)。為建立社會共識,荷蘭政府自2018223日起啟動氣候協議滾動討論程序,除了政府代表,獲邀參加者包括工商代表、工會、環保組織(如荷蘭綠色和平及地球之友),一般民眾也可透過多種管道表示意見。
2.          該協議主要分成三個部份,B部分主禪述核心目標,即為使荷蘭於2030年前達成減少49%碳排放(1990年相比)C部分則是為使討論更具效率,規劃五個「部門」,再以環境評估署(PBL)和經濟政策分析局(CPB)的研究為基礎,依不同部門排碳狀況、減碳成本效益分配須達成的配額。能以較少費用獲得較多效果的部門,減碳目標額越高,如能源和工業;根據以上C部分的協議目標,衍生相關的主題討論分類於D部分進行,分為任務組(Task groups)及國家工作組(working groups)兩大部分,其中任務組為D3的整體知識和創新議程、D4的勞動力市場與培訓及D8的市場融資;國家工作組則為D2的生物質、D3的產值、D7的國家能源策略、D1的主題系統整合、D5的協議目標的社會支持促進方法、D10的政府對示範作用的解釋聲明及D9的擴大SDE+計畫的基本原則。
1 氣候協議討論架構規劃圖[4]
3.          主要措施如下[5]:
a.      2021年前,地方政府應完成2030年天然氣將被禁斷使用之公告。
b.     2030年前,150萬個家庭和建築物都該完成適當的隔熱措施及無天然氣供暖。
c.      面對新的隔熱措施施行,屋主得以獲得貸款,如住屋買賣或轉移,為償還之貸款將由新住屋所有權人所承接。
d.     整府將每年提供每年1億至1.5億補貼金額提供住屋所有權人申請。
e.      天然氣稅費將提升(低收入戶將可獲得超過4年的額外幫助)
f.        房東必須改變住宅供暖方式並加強絕熱,未來租金將一同考量房子的能源評級。
g.     2021年開始,購買電動車或燃料電池車車價介於4-6萬元區間,可獲得6千歐元的購車補助。該補助將逐年調降,直到2030年補助金額將僅為2200歐元。
1. 荷蘭2021年至2030年購車補助及稅費政策模擬規劃
政策模擬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電動車BPM
(歐元)
0
0
0
0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電動車MRB/PJ
(歐元)
0
0
0
0
150
179
206
231


燃油車MRB/PJ
(歐元)
6
23
41
73
90
103
106
110
115
126
購車補助
6,000
5,600
5,200
4,800
4,400
3,690
3,520
3,080
2,640
2,200
h.     荷蘭將從2030年起不得販售柴油車及汽油車,並以再生燃料(氫能)作為主要燃料使用(政府預計投入2億歐元的SDE++補助於再生燃料的生產)
i.        工業將面臨更高的碳交易稅,而年碳排超過10噸或更高的業者必須制定減排計畫,並由荷蘭經濟部企劃屬(RVO)進行審核。
2. 荷蘭工業轉型推動措施及2030年規劃的減碳目標
技術項目
估計減少二氧化碳當量(百萬噸)
製程效率
6
N2O及含氟氣體
2
電氣化及氫能
4
再回收、碳捕捉及使用(CCU)及生質化學
1
碳捕捉與封存(CCS)
7
總計
20
3. 荷蘭2020~2030年碳價路徑規劃
(歐元)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荷蘭價格
12.3
13.5
14.9
16.4
18
19.8
21.8
24
26.4
29
31.9
ETS價格
20.5
21
21.5
24.6
27.7
30.8
33.4
36.3
39.3
42.7
46.3
j.        燃煤及天然氣發電廠將於2030年關閉。
k.      持續擴增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發電的數量以建構2030CO2減量49%的電力系統供應目標(年發電量需求: 84 TWh)
4. 荷蘭2030年再生能源發電量規劃

減碳49%
減碳55%
離岸再生能源
49 TWh
120 TWh
路上再生能源(>15 kW)
35 TWh
總計發電需求
84 TWh
l.        設立創新工作小組,以代表氣候委員會對氣候協議(climate agreement)制訂整體知識和創新議程(IKIA),並轉化為機構、部分及公司可施行的13個多年任務驅動型創新計劃(MMIPs)
計畫代號
計畫名稱
簡要內容
MMIP 1
離岸再生能源發電
除了於離岸風能,更將離岸太陽能的開發作為一種長期具有巨大潛力的解決方案。為了成功實施大規模海上風能,創新挑戰在於解決高成本、加速建置進程、海上空間使用、安全(如運輸)、生態以及能源系統中大量電力集成方面的瓶頸問題;對於離岸太陽能發電系統而言,挑戰在於展示技術、生態和經濟可行性以及浮動裝置概念的開發和測試。
MMIP 2
陸域及建築環境再生能源發電
該計畫歸屬電力和建築環境部門,主要以風能和太陽能發電作為無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供應源。MMIP 2涉及創新(降低發電成本、提供新應用、更有效的整合到環境及能源系統中),這些創新將促進發電量的強勁增長,並且需要同時考慮技術、經濟、社會和生態因子。創新旨在進一步降低發電成本,提供新應用,最佳地集成到其環境中(多次使用空間)並集成到能源系統中。
MMIP 3
加速建築環境中能源轉型
開發適用於新能源概念的施工及安裝技術(如工業化或機械人化等),其技術成本需低於現金市場價格。這對於2050年無碳排需求的目標而言是必須的,預計從2025年開始建築領域將面臨每年20,000次的能源改造或裝修案例。
MMIP 4
建築環境的持續性供熱(供冷)
該計畫主要以促進持續供暖系統的快速發展。目的是改善現有類型的設備和系統(耐用度<5)並開發兼顧相關服務和骯量用戶情境多目標取向的供熱(供冷)技術。
MMIP 5
建築環境中的新能源系統分配
加熱系統之間的連接分配,該MMIP旨在實現建築環境中的綜合能源系統,透過區域性的再生能源供應,最佳地協調企業和市民的當地綠色能源需求(電力,供熱和運輸)
MMIP 6
終結產業鏈的碳排產生
該計劃的重點是通過新的生產流程、可再利用物料和原物料、零件或產品及創造新材料和產品以促進循環經濟技術的發展,以達成2050年加速開發和實施至少80%循環和永續價值鏈的目標。主要分成4個程序:
1.      在循環原材料和產品中,開發碳捕捉及使用(CCU)的相關技術;開發用於廢物和塑料的預處理的化學可循環技術。
2.      透過生物基質材料及製品打造高品質、特殊用途的路線。
3.      研究最適化永續性循環價值鏈的設計(碳足跡最小化),串聯並建構新的商業模式。
4.      為了短時間達成碳排放降低的目標,將透過碳捕捉與封存(CCS)的應用。
MMIP 7
CO2-free的產業供熱系統開發
該計劃的重點在於協助產業集群和公司設計和重新設計不影響氣候的能源和供熱系統並優化製程效率。
MMIP 8
最大程度的電氣化及徹底更新製造技術
該計劃目的在於達成2050年的全面發展不影響氣候環境且兼顧成本效率的生產製造過程開發,實現電氣優化並永續能源系統完全整合。
MMIP 9
創新驅動技術及再生能源的交通運輸載體
運輸部門綠化的核心是向電動車輛的轉型,這些車輛從電池或燃料電池獲取能量,旨在確保在2030年所有新出售的乘用車均為零排放。
MMIP 10
人員及物流的高效化
運輸永續性的一個重要突破將來自於以不同系統設置方式的創新和智能化(全球交通行動服務,MaaS)。
MMIP 11
氣候-碳中立食物及非食物生產製造
該計畫主題主要為了實現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CO2CH4N2O等),包含食品和非食品的生產及製造。
MMIP 12
最適化碳捕捉技術或利用
對食品和動物飼料的需求保持不變,但它將添加生質材料,生物燃料和碳封存技術將被大力推廣,這有助於減少農業和其他部門的碳排。
MMIP 13
建構穩健及受社會接受的能源系統
MMIP針對知識開發及實現創新以建構穩健及受社會接受的能源系統(包含當地、區域、國家,甚至西北歐)
4.      荷蘭政府為了提供各地方政府及各部門具體的氣候協議治理及確保落實的具體規劃,在20181221日提出了國家型氣候協議設計(Ontwerp van het Klimaatakkoord),該協議雖在能源、交通、工業、農業/土地及建築環境上提出了許多的任務指標,該協議雖已強調民眾參,於2018223日啟動氣候協議過程並成立氣候理事會(Climate council),並依內閣要求於2018928日提出氣候協議的要點提案(Proposal of main lines)且交由環境規劃署(PBL)及荷蘭經濟政策分析局(CPB)進行可行性評估,該協議設計發布前在重工業的額外碳稅議題及能源轉型對貧窮階級適用性議題仍舊無法獲得環保組織及部分工會的認同,遂導致環保組織及工會組織的退出。
5.      綜上,在此次協議設中,荷蘭政府在建築環境上確實再次表達天然氣退場主要供暖的決心,而如同工會組織所提及的僅提供低收入戶4年的額外的天然氣稅收補助,將有可能造就貧困家庭無發逐年提升能源效率導致稅費增加而影響生計;在行動運輸裝置上,雖致力於電動車的推動,卻因要補足化石燃料的需求缺口(2021~2024年缺口金額約39億歐元),於2025年一舉將電動車的機動車輛稅(MRB)提升至高於化石能源汽車的費用額度,再加上購車補助下修至僅剩4,400元,勢必將影響電動車的推動能量;在工業議題上,主要可看出政府擔心影響企業營業競爭力,仍為無提出減碳計畫的企業提供碳交易的選擇,並且仍舊無對碳排相對較嚴重重工業進行額外的碳稅增收。
6.      在政策規劃上,我國可仿效荷蘭藉由社會各界提出其所面臨執行挑戰,再由政府提供技術與知識與協調,並為其排除可能面臨的行政法規障礙,以促進推動能源效率提升計畫的時程。另外,我國與荷蘭差異較大的部分就是在整體交通運輸上的規劃,也許可仿效荷蘭針對大眾運輸、汽車動力轉型、甚至物流進行能源政策的分類規劃,勢必可大幅提升交通運輸上的能源效率。

[1] Climate change plans ‘a first step but not definitive’, says minister

[2] Climate deal excludes tax on CO2, green groups furious
https://www.dutchnews.nl/news/2018/12/climate-deal-excludes-tax-on-co2-green-groups-furious/
[3] Will ‘climate agreement’ survive in the Netherlands?
https://newmobility.news/2018/12/24/will-climate-agreement-survive-in-the-netherlands/
[4] 賴慧玲, “進擊的荷蘭-2050年減碳95%,荷蘭催生全球最有野心的氣”(2018)
https://www.oranjeexpress.com/
[5] Ontwerp van het Klimaatakkoord (2018)
https://www.klimaatakkoord.nl/documenten/publicaties/2018/12/21/ontwerp-klimaatakko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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