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告贏政府,法院判荷蘭政府加快減少碳排放

提供者:王仕華
1.          荷蘭政原府於2009年向歐盟提出2020年將減少30%的碳排放目標(基準年為1990),但於2010年自由民主黨(Volkspartij voor Vrijheid en Democratie, VVD)執政後,卻下修至20%
2.          2012年荷蘭環保組織Urgenda基金會及一群荷蘭公民對此表達嚴重不滿,認為政府僅口頭認同「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 IPCC)建議的減碳目標25%~40%,也預設最低減碳目標為30%(歐盟最初的目標為至2020年減排30%),但實際卻僅提出20%的國家自定預期貢獻目標(INDC)[1][: 該案於201211月致函荷蘭政府,並呼籲公民作為共同原告加入該案件。爾後於20131120日,Urgenda900名共同原告向政府正式提起訴訟。]
3.          經過將近2年的審理,於2015年海牙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要求荷蘭政府在2020年前應該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從原政府逕自修訂的20%,提高至25%。此舉成為全球第一宗法院要求政府修正減碳目標之案例,也是荷蘭法院上一項歷史性的裁決。荷蘭政府不滿法院裁決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於2018109日裁決,決定維持2015年判決[2]

1.  2017年荷蘭能源展望的關鍵數據指標[3] ; 製表:本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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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20188月歐洲環境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EEA)的統計,荷蘭在歐盟關於2016年間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排名第6(歐盟成員國共28),表現不佳[4]。再從荷蘭年度溫室氣體減排統計上更可明確看出,從2012年後的排放量便沒有明顯的改善,甚至還呈現些許降低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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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會員國2016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資料[4] ; 製圖:本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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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年度GHG減排資料[4]; 製圖:本評析
2.          進一步透過荷蘭中央統計局(Centraal Bureau voor de Statistiek, CBS)的統計資訊分析荷蘭的整體能源消費狀況及化石能源消費變化可以得知,在整體能源的使用上化石能源便占達90%以上,對其依賴度極高。
3.          此外,從19902005年間溫室氣體減排量呈現負成長,其原因可能來自能源需求增加及含碳當量較高的原油類型能源消費持續增長所致;另一方面,從20062016年間雖可看出溫室氣體排放減數量逐步增加。在整體的化石能源消費量沒有太大的變動下,可以觀察到總體能源消費量卻略成減少趨勢,推判可能為國內進一步透過投入再生能源利用,減少了化石能源需求而產生的減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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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2017年荷蘭最終能源消費量統計資料[5] ; 製圖:本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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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2017年荷蘭各類化石能源種類消耗情形統計[5] ; 製圖:本評析
2. 荷蘭再生能源占比及CO2減排統計資料[5] ; 製表:本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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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2017年荷蘭再生能源占比及CO2減排統計資料[5] ; 製表:本評析
4.          儘管荷蘭在2017年減碳成果上相較1990年已減少約8.71%,但再能能源在最終能源消費占比僅有6%,為歐盟國家中倒數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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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會員國2016年最終能源中再生能源佔比[6]
料來源:eurostat2018/06/26;製圖:本評析

5.          荷蘭政府近期對於溫室氣體減排的發展重點目標及規劃如下:
Ø   荷蘭政府在2013年由社會經濟理事會與47個相關團體簽署的能源協議(Energy Agreement),其中包含2020年再生能源占比14%2050年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 GHG)減排80-95%的目標[7]
Ø   2016年底,荷蘭提出能源議程(Energy Agenda)政策,將國家整體溫室氣體排放之幾個重要主軸,如電力與照明(占總碳排中的26%)、低溫供熱(占總碳排中的18%)、高溫供熱(占總碳排中的19%)及運輸(占總碳排中的17%)等一併被納入討論,探討長期推動策略[8]
Ø   201710月荷蘭新政府發表了一份名為「Confidence in the Future」的政策協議,為了應對荷蘭的氣候變遷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政府制定了2030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49%目標。在此之前,所有燃煤發電廠必須關閉,並且在2050年前,全國600萬戶的天然氣將被淘汰,希望能趕上「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的氣候溫度升幅限制目標[9][:巴黎協議是由聯合國195個成員國(包括觀察員巴勒斯坦國及聖座)於20151212日在2015年聯合國氣候峰會中通過的氣候協議;取代京都議定書,期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趨勢,協議第二條指將通過以下內容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希望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平以上低於2℃之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之內以減少氣候變遷的風險和影響[10]
6.          綜上,不難發現荷蘭政府一方面為了解決現有減排效果不彰的狀況,另一方面為了配合能源協議及巴黎協議要求,開始積極從根本的最終能源消費的架構進行能源政策上的探討及規劃,這將有助於民間機構對低碳製程、風力機、太陽能板、電動車甚至地熱產業之投資挹注;在目標明確之架構下將有助於能源治理及能源政策上持續推動,同時可兼顧推動科技創新及能源轉型,達成雙贏局面。我國或可仿效荷蘭綠色協議措施,透過根本的探討臺灣整體最終能源消費及初級能源供應的實際狀況,結合既有能源政策規畫目標、技術,再透過各相關部會的協調建構出更穩健的短中長程規劃目標及能源政策滾動檢討,更進一步優先盤點可能的行政法規障礙及提供相關金融協助[如荷蘭的永續成長能源協議(Energy Agreement for Sustainable Growth)、永續能源獎勵規定(SDE+)]以吸引更多的廠商投入,得以促進推動有關能源發展的成功機率。

3. 荷蘭與我國的節能減碳目標比較分析; 製表:本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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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告贏政府,法院判荷蘭政府加快減少碳排放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1012edi008
[2] Case Comment—Urgenda v. The Stateof the Netherlands: The “Reflex Effect”—Climate Change, Human Rights, and theExpanding Definitions of the Duty of Care
https://www.mcgill.ca/mjsdl/files/mjsdl/6_stein_web.pdf
[3] National Energy Outlook 2017
[4] EEA greenhouse gas - data viewer
[5] CBS Open data Statline
[6] The Netherlands is still lagging far behind UN renewable energy targets
[7] Energy Agreement for Sustainable Growth
[8] Energy Agenda
[9] Confidence in the Future
[10] 巴黎協議
[11] Energy Agreement for Sustainable Grow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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