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合政府同意於10月增辦1場離岸風電招標

提供者:姚啟文
1.     原本已訂於10月各辦1場陸域風電、太陽光電招標,德國聯合政府同意再增辦1場離岸風電標案,以利於2030年達到再生能源電力占比達65%的目標。

1.     德國是再生能源發展的先驅國家,1991年實施的《電力饋入法》即規範再生能源電力保證併網與收購,2000年實施全球第一部《再生能源法》,成為推廣再生能源發展的最主要政策,其重點規範包括以固定費用保證收購20年生產之再生能源電力,並優先併網使用,而收購再生能源電力所需費用係以附加費之形式向電力市場消費者徵收。
2.     為了提高再生能源供電占比目標,2004年首次修訂《再生能源法》,調升太陽光電、生質能、地熱之固定收購費用,放寬附加費減免標準,電力密集用戶、鐵路業者免徵附加費。由於太陽能設置量成長過快、補貼費用過高等問題開始顯現,故於2008年修改《再生能源法》,並於20091月生效,持續調升風力、水力、生質能、地熱等之收購費用,但對太陽能實施購電費用動態調降機制及自發自用獎勵措施。於2011年進行第3次《再生能源法》修正,並於20121月生效,為鼓勵再生能源電力直接於電力市場銷售,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者可採用電價差額補貼制度,政府只補貼市場售價低於固定收購費用之差額。
3.     2014年歐盟提出「2014-2020 年環境保護及能源指導原則(EEAG 2014-2020)」,要求會員國導正因再生能源補貼而產生的市場扭曲現象,為此德國第4次修正《再生能源法》,規定設置容量大於500 kW的再生能源系統強制採用電價差額補貼制度,後續於20152016年分別將規範門檻調降為250 kW100 kW。還逐步導入競標機制,2015年完成4次地面型太陽光電競標試驗以規劃競標辦理方式。此外,針對發展成熟的陸域風力、太陽能、生質能訂定新增裝置容量上限,其中太陽能是2.5~3.5 GW,陸域風力是2.5 GW,生質能是100 MW
4.     20166月通過《再生能源法》第5版修正案,並於20171月生效,針對設置量超過750 kW的成熟再生能源技術實施競標機制,各有獨立的招標制度,得標者以得標價計算電價差額補貼,設置量介於750 ~100 kW的再生能源系統則以躉購價格計算電價差額補貼,只有設置量小於100 kW的再生能源系統適用固定費用躉購制度。至此競標成為大型再生能源系統獲得補貼的唯一途徑。
5.     2017年德國網絡局辦理包含太陽能、陸域風電、離岸風電、生質能等8場招標,圖1為太陽能與陸域風力標案得標價變化,顯示其呈現持續下滑趨勢,有助於降低補貼支出。2018年至9月底已辦理涵蓋太陽能、陸域風電、離岸風電、生質能、汽電共生等8場招標及1場陸域風力與太陽能聯合招標,10月後還要辦理包括陸域風電、太陽光電、汽電共生等3場標案及1場陸域風力與太陽能聯合招標。隨著德國、英國、日本、中國等越來越多再生能源重要發展國家導入競標機制,將促使成本低的太陽能、風力之設置占比大幅增加,卻不利於其他高成本再生能源技術商業化,故需要政策扶植才能讓整體再生能源均衡發展。

12015~2017年德國太陽能與陸域風力的得標價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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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Renewables Auctions in Germany Current Trends and Outlook (2018)    

https://www.owjonline.com/news/view,relief-as-german-coalition-agrees-to-hold-another-offshore-wind-auction_54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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